物流業(yè)收300億大紅包?交通部將取消強制二級維護
編輯:佚名 來源:第一商用車網 作者:佚名 更新于:2015-7-21 閱讀:
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(qū)域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監(jiān)督管理工作。
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監(jiān)督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一般要求
第八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取得《機動車行駛證》和車輛號牌;
(二)車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應符合《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》(JT 711)、《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》(JT 719)的要求,車型符合交通運輸部公布的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公告;
本款規(guī)定只適用于以汽油、柴油為單一燃料的道路運輸車輛;
(三)車輛的外廓尺寸、軸荷和載質量應符合《道路車輛外廓尺寸、軸荷及質量限值》(GB 1589)的要求;
(四)車輛的技術性能應符合《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》(GB 18565)的要求;
(五)車輛技術等級應達到二級以上,其中危貨運輸車、國際道路運輸車輛,以及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或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車的技術等級應達到一級。其技術等級評定方法應符合《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》(JT/T 198)的要求;
(六)從事高速公路客運、包車客運、國際道路旅客運輸,以及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車的類型等級應達到中級以上;其類型劃分和等級評定應符合《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》(JT/T 325)的要求;
(七)危貨運輸車應符合《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(guī)則》(JT 617)的要求。
第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加強車輛準入管理,對不符合本規(guī)定的車輛不得配發(fā)道路運輸證。
掛車應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安全運行條件及技術標準,在配發(fā)道路運輸證和年度審驗時,應查驗車輛有效行駛證件。
第十條 禁止使用報廢、擅自改裝、拼裝、檢測不合格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(guī)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。
第三章 車輛管理、使用與維修
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(guī)、標準和規(guī)范,認真履行車輛技術管理的主體責任,建立健全管理制度,加強車輛技術管理。
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根據車輛數(shù)量和經營類別配備車輛技術管理人員。道路運輸企業(yè)應有相應的部門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,對車輛實施有效管理。
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加強車輛維護與使用、安全和節(jié)能等方面的業(yè)務培訓,提升從業(yè)人員的業(yè)務素質和技能,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。
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根據《道路運輸企業(yè)車輛技術管理規(guī)范》,結合車輛技術狀況和運行條件,正確使用車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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